28 10 月, 2008
海关行政裁定:指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海关行政裁定主要适用于以下事务:商品归类 原产地确定 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只能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申请行政裁定)
申请人一般在货物拟进出口的3个月前向总署或直属海关提交申请 一份申请对应一项海关事务
裁定申请书内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裁定的事项 裁定货物的具体情况 预计进出口日期及口岸
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足以说明申请事项的资料(合同 图片 说明书等)
申请书所附文件如为外文 应提供外文原件及中文译文
申请书应盖章 附件盖骑缝章
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提供样品
直属海关收到申请书后初审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 应在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总署
申请资料不符规定 海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 逾期不补正 视为撤回申请
海关总署应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不受理情形:超出行政裁定范围 申请人不具备资格 申请不符合规定 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 海关就同一事项作出有效的行政裁定或有其他明确规定的
海关行政裁定的审查机构应为总署或其授权的机构
海关在受理后 作出裁定前 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样品 申请人可以在海关作出裁定前书面申明撤回申请
裁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60日内作出
撤销原裁定的情形:
□原行政裁定错误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准确或全面 造成原裁定需要撤销的
□其他
海关撤销裁定应书面通知原申请人 并对外公告
经总署撤销的裁定对已发生的进出口活动无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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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0 月, 2008
海关行政复议:当事人不服 提出复议申请
海关行政复议特点:申请人是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申请人是海关|行政复议是因公民法人或组织认为海关行政行为侵犯其权益|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海关
对总署不服的 总署即为复议机关:)
下列海关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以复议
1 海关对当事人予以惩罚性制裁的
2 海关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 或对其财产予以扣留封存或冻结
3 侵犯经营自主权
4 拒发证件 或对申领证件不予答复
5 申请海关履行保护人身权 财产权 海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6 “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7 纳税争议
复议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 对海关总署不服 总署即为复议机关
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
复议申请可口头也可书面申请 口头申请的 复议机关应当场记录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 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不予受理情形:申请人不是合法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属于海关行政复议范围|超期|法院已依法受理的
对两个复议申请人对同一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海关复议机关可以并案审理
不予受理的 应在5日内作出决定 发“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海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超期不作答复的 公民法人组织可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下列情形可延长30日
复议案件重大 经申请人同意的 有第三人参加复议的 申请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证据需进一步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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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0 月, 2008
海关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 是以当事人违反法规并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为前提
走私行为情形:
1.未在设关地点运输禁止限制或应缴税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2.经设关地点 逃避监管 运输禁止限制或应缴税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3.伪造单证 擅自将货物在境内销售的
4.伪造单证或伪报 使监管货物脱离监管的
5.擅自将监管区内货物运出区外的
6.有逃避海关监管的其他行为
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
1.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2.在境内运输收购贩卖禁止限制或应缴税货物 没合法证明的
3.与走私人通谋的 为其提供便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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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0 月, 2008
海关行政许可范围:
法律法规设定的许可项目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2.报关员资格核准及注册登记
3.出口监管仓库 保税仓库审批
4.进出境运输工具 改 兼 营境内运输审批
5.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6.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7.加工贸易备案(变更) 外发加工 深加工、余料结转 核销 放弃核准
8.进出口货物免验审批
9.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10.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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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0 月, 2008
知识产权 又称 智力成果权 包括:商标专用权 著作权 专利权
知识产权向总署备案 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内容:权利人姓名注册地国籍 产权名称内容 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名称产地进出地海关 进出口商 主要特征 价格 已知侵犯产权的商家)
随附单证包括:身份证复印件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与备案有关的文件| 并缴纳备案费
总署收到申请人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不予受理情形:申请文件不全 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 产权不再受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有限期10年 变更之日起30日内 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可以提出扣留侵权货物的申请 须提供担保 接到海关通知3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回复 经同意可查看货物
扣货担保:货价不超2W的 提供等值担保
货价2W-20W 提供货价50%的担保(担保金不少于2W)
货价超20W的 提供10W RMB的担保
总担保金额至少20W 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仓储费之和 总担保保函有限期自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 担保事项期限自总署核准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
海关应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扣留货物是否侵权进行调查
下列情形之一,海关应放行被扣货物
1.海关据权利人申请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
2.海关依职权扣货后起50个工作日内 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
3.收发货人提供担保 要求放行的
4.收发货人有证据证明未侵权的
被没收侵权货物处理规定:用于公益事业|产权人愿意收购的 有偿转让|无法用于公益事业且权利人不愿收购的海关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无法消除侵权特征的予以销毁
海关接受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后 未能发现侵权货物 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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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0 月, 2008
可适用于海关事务担保的情形:
*一般适用
□归类估价未确定 要求先放行
□不能交验单证(如发票 合同 装箱单等)货物已运抵口岸 要求先放行
□正办理免税手续 货物已抵口岸 要求缓办纳税手续
□应税货物 请求延期纳税
□暂准货物(包括ATA)
□将未放行货物存放在监管区之外场所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有违法嫌疑 但依法不予没收的货物 要求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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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0 月, 2008
一般货物稽查期限为放行之日起3年内 免税保税货物稽查期限为监管期限及其后的3年内 (原始资料保管3年)
海关稽查对象 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包括 对外贸易企业 保税物流及仓储企业 使用经营免税货物物资的企业 报关企业 其他)
稽查内容 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报关单证
稽查通知:实施稽查3日前 通知被稽查人 被稽查人收到通知书后正本留存 副本盖印交海关留存
特殊情况下 经关长批准 可不事先通知进行稽查 但行径稽查时仍应发稽查通知书
海关稽查组成员不少于2人 出示稽查证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稽查报告送海关前 应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 被稽查人收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 将书面意见交送海关 海关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 做出结论送达被稽查人
稽查时的职权:查阅复制账簿单证 进入场所检查经营情况 询问 经关长批准可查询被稽查人银行存款及封存账簿单证货物
被稽查人的义务:配合稽查 如实反映情况 稽查时被稽查代表应到场 与被稽查人有往来的企业应如实反映情况
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海关应发制“限期改正通知书”交被稽查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1W-3W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报关资格,并对负责人处1000-5000罚款
1.提供虚假情况隐瞒重要事实 2.拒绝拖延提供账簿单证 3.转移藏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
被稽查人未编制账簿单证的 海关发“期限改正通知书” 逾期不改 处1W-5W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报关资格 并对负责人处1000-5000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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