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追征补征&延期纳税
2 11 月, 2008
税款追征和补征
范围包括:
货物放行后 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的
纳税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的
监管货物在监管期内因故改变用途按规定需补征的
货物放行后 海关发现少征漏征的 应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补征
纳税人违规造成少征漏征的 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 并从缴款或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漏征税款0.05%的滞纳金
因纳税人违规需要征收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的 如纳税人未在规定的15天期限内缴款 另行加收自缴款期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所滞纳税款的0.05%的滞纳金
海关追征或补征时 应向纳税人填发“海关专用缴款书” 纳税人持缴款书向指定银行缴税后 应将盖有“收讫”章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第一联送签发海关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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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纳税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税的 应在货物进出口前向直属海关书面提请延期 要求先放行货物的应提供担保 延期自货物放行后最长不超6个月
逾期按日收滞纳税款0.0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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