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税费减免
1 11 月, 2008
进出口税费减免:法定减免 特定减免 临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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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减免的货物范围:
关税额50RMB以下的货物
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广告品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途中必要的燃料物料饮食用品
缔结国际条约规定减免关税的货物物品
不进行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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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减免: 特定地区 特定用途 特定企业
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也称:政策性减免税 (货物放行后对其进行后续管理)
注:货物放行后 申请补办免税手续的 海关不再受理 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实施特定减免税的主要有:
1.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
属于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 在投资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
属于鼓励发展的外资企业 在投资额外的自有资金 对原有设备更新和维修
2.国内投资项目进口物资
属于鼓励发展产业的国内投资项目 在投资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
3.贷款项目进口物资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
4.特定区域物资
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等特定区域进口的区内生产性 基础设施 项目所需的机器 (企业自用 合理数量)
5.科教用品
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 以科研和教学为目的 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科研教学用品
6.科技开发用品
从事科技开发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 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
7.残疾人专用品
8.救灾捐赠物资
9.扶贫慈善捐赠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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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减免税 一般“一案一批”
分类: 原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