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
31 10 月, 2008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将原产地规则定义为:一国(地区)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使用的法律法规行政决定
原产地规则分两类: 优惠原产地规则(也称:协定原产地规则)|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也称:自主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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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原产地规则:两种实施方式
1.通过自主方式授予 (如 欧盟普惠制(GSP) 中国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2.通过协定方式授予 (如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
→优惠原产地规则是用于认定进口货物有无资格“享受比最惠国更优惠待遇”的依据←
我国自加入WTO截止07年3月 签订了 亚太贸易协定(又称曼谷协定) 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 香港/澳门CEPA 中巴自贸协定(同巴基斯坦) 对33个最不发达国家给予的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简称: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中智自贸协定(同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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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由本国立法自主制定 按WTO规定 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 必须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 即:必须普遍地、无差别地适用与所有原产地为最惠国的进口货物(WTO成员将实施统一的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取代各国自主制定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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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的认定标准
对完全在一国获得的产品 称 完全获得标准(Wholly Obtained Standard)
对经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产品 以最后完成“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 称 实质性改变标准(税则归类改变 从价百分比 加工工序(主要工序) 混合标准)
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
1.完全获得标准:略
2.从价百分比标准:
亚太贸易协定 使用非成员方成分总值不超过该货物FOB价的55% 即:“使用成员方本国成分占FOB价45%以上(孟加拉国35%以上)”
中东合作框架协议 “原产于成员方的成分占FOB价的40%以上” 且最后工序在成员方境内完成 即:使用非成员方成分不高于FOB价60%
港澳CEPA “港澳获得的价值成分应≥FOB价的30%” 即:非港澳成本<FOB价的70%
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非成员国成分不超FOB价的40% 即:“成员方本国成分占60%以上”
中智自贸协定 “成员方成分占40%以上” 即:非成员成分小于60%
→→→中东中智本国成分占40%+ 亚太本国成分45%+(孟加拉国35%+) 港澳CEPA本国成本30%+ 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本国成本60%+←←←
3. 直接运输规则:未经非成员国运入境内 或 虽经非成员国 但未进入非成员国贸易消费领域
(香港CEPA的原产货物应直接运入境内 澳门原产货物不能从香港以外国家(地区)转运)
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完全获得标准 实质性改变标准)
××××××××××
1.完全获得标准:略
2.实质性改变标准: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制造的货物 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国
以 税则归类 为基本标准 其次是 从价百分比 加工工序(主要工序)
从价百分比 对非该国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 超过所得货物价值的30%
即:(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原产材料价值)/工厂交货价×100%≥30% 注:非该国原产材料价值包括进口的成本运保费 即:C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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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要求:
亚太贸易协定 提交受惠国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 作为随附单证
如货物经其他非受惠国关境 还应提交过境国海关出具的未再加工证明 及 全程提(运)单
如货物经过港澳 应由 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 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 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中东框架协议 申报中东协定税率 提交东盟出口国政府机构的原产地证
如货物经非东盟成员国关境的 还应提交东盟出口国签发的联运提单 所经过境国海关出具的未再加工证明
如货物经过港澳 应由 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 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 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港澳CEPA 申报0关税率 提交符合港澳CEPA的原产地证 作为随附单证
如是香港CEPA项下原产于香港的受惠货物 应从HK直接运入内地口岸 还应提交承运人提供的香港海关查验报告及适用绿色关锁制度
如是澳门CEPA原产于澳门的受惠货物 且是经HK中转至内地口岸的 应提交澳门签发的联运提单 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的未再加工证明
中巴自贸协定 进口时 申明使用中巴税率 提交巴基斯坦政府签发的原产地证 经其他国家运输的 提交 巴基斯坦签发的联运提单 巴基斯坦原产地证 货物原始发票副本
特别优惠待遇 申明货物使用特别优惠关税 提交受惠国原产地证 联运提单 受惠国原始发票 经其他国家的 提交海关认为能符合直接运输条件的文件
中智自贸协定 货物进口时 提交智利外交部国际经济关系总司 出口前或出口后30天内签发的原产地证 智利境内的提单发票 申明使用中智协定税率
发票由其他国家开具的 应在原产地证的备注栏注明智利生产商的名称地址 原产地证的收货人应为中国境内收货人
货物经其他国家运输入境的 提交该国海关证明 经港澳的 提交 港澳检验公司加注“未再加工证明”的原产地证
货物为展览品的 应在原产地证上注明展览的名称及地点 并提供与展览相关的证明文件
货物申报进口时 虽申明使用中智税率 但未能提供原产地证(或证书不符合规定) 海关收保证金后放行
货物申报进口时 收获人未申明使用中智税率的 海关不得按照该协定征税
原产于智利 价格不超600美元且不属于规避有关规定而实施或安排的一次或多次进口货物 免原产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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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明书
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亚太协定 一证对应一批进口货物 不可多次使用
未交证 货物征税放行后 自货物进境之日起90日内补交证的 退还原多征部分
中东协议 证书应自东盟机构签发之日起 4个月内 提交境内申报海关 如经转运 延长到6个月
每批货物FOB价不超200美元 无需交证
一证对应一批货物 不可多次使用
如没有在货物出口时或出口后立即签发证书 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 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 海关实施中东税率 退还原多征税款
港澳CEPA 一证对应一批货物 不可多次使用 一份报关单不可涉及多份原产地证或含非原产地证商品
无法联网核对的 收保证金 放行后90天内核定
中巴协定 A4纸印刷 文字为英文 证书由巴基斯坦政府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时或出口后15天内签发
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签发的注明补发字样证书
证书被盗遗失毁坏的 在证书签发之日1年内 向机构申请签发证书复制本 复制本应注明原证签发日期
证书应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关提交 如经他国 延长至8个月
特别待遇 证书有效期180天 A4纸印刷 英文 提交正本及第二副本 对证书怀疑 受惠国90日内答复
中智协定 证书1年内有效 怀疑证书 6个月未收到智利核查结果 不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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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对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进口商品的要求:申报被诉倾销产品时 应提交原产地证明 无法提交的 海关不能确定货物原产地 按被诉倾销货物的最高反倾销税率或保证金征收
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与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货物 也应提交原产地证
对反倾销实施前已申报进口的保税货物 因故申报内销时在反倾销实施期间的 应在申报内销时提交原产地证明 海关不能确定货物原产地的 按最高反倾销税率或保证金征收
对使用最终保障措施的进口商品的要求:不能提供原产地证的 在现在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 原产地认定期间 可提供全部税款保证金后先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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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台湾地区部分进口水果农产品实施0关税:从台湾直接运入境内口岸
经香港 澳门 日本石垣岛转运境内口岸的 须向海关提交台湾地区签发的 并以台湾为起运地的运输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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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预确定制度:可向“直属海关”申请对其将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进行预确定
海关收到预确定书面申请及全部必要资料之日起150天内做出决定并公布 3年内不再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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