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税价格
30 10 月, 2008
完税价格
审价依据: 法律层次 行政法规层次 部门规章层次
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倒扣价格法 计算价格法 合理办法
(其中倒扣价格法 计算价格法 经批准可以颠倒次序)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包括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 保费 装卸费 搬运费
公式定价:即买卖方 未约定货物价格 以约定的定价公式 确定 结算价格
需符合的条件:运抵境内前 双方已约定定价公式|结算价格取决于双方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根据公式确定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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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买方实付价格 包括 直接 间接
成交价格不完全等同于发票价格 需按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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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项目:
以下项目若由买方支付则应计入完税价格
A 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佣金分购货佣金和销售佣金
购货佣金: 买方 向其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佣金(不计入)
销售佣金: 卖方 向其销售代理人支付的佣金(应计入)
即:买方(购货)佣金不计入完税价格 卖方(销售)佣金应计入完税价格
此外 买方经纪费也应计入完税价格
B 容器费
C 包装费(包括材料费 劳务费)
D 协助的价值(买方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向卖方提供一些货物或服务)
协助价格计入完税价格的条件:买方免费或低价直接间接提供 未包括在实付应付价格中 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境内销售有关 可按适当比例分摊
下列 协助费 应计入:货物包含的材料零部件的价值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及类似货物的价值
生产过程中消耗的材料价值
在境外完成的为生产该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 技术研发 工艺及制图等工作的价值
E 特许权使用费(知识产权)
F 返回给卖方的转手收益(符合条件:由买方负担 未包括在实付应付价格中 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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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减项目:
“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配维修或技术援助费(保修费除外)
“运抵境内后”的运保费
关税环节税及其他国内税
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
利息费(符合条件 买方融资费 有书面融资协议 利息费单独列名)
码头装卸费(THC Terminal Handling Char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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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格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被海关接受
条件包括:
A 如买方对货物的处置权使用权受限则不得使用成交价格方法(情形包括:进口货物只能展示或赠送 进口货物只能销售给指定第三方 加工成品后只能销售给指定方)
B 货物价格不应受到某些条件的影响(影响情形包括:货物价格以买方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其他货物为条件 以买方向卖方销售其他货物为条件)
C 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获得因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
D 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不影响价格
下列情形应认定双方有特殊关系:同一家族成员
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董事
一方直接间接受另一方控制
双方直接间接控制第三方或受第三方控制
一方直接间接拥有对方5%以上股份
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
双方是同一合伙成员
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
下列情形视为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造成影响:向无关系的买方出售相同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按倒扣法确定的相同类似货物完税价格
按计算法确认的相同类似货物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是估价使用最多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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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及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相同货物:同一国家地区生产 所有方面都相同(允许表面细微差异)
类似货物:同一国家地区生产 具有相似特征及组成材料 相同功能 在商业中可以互换
时间要素:同时或大约同时 指 海关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各45天内
这两种估计办法 首先应使用和进口货物处于 相同商业水平 大致相同数量 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只有在不满足上述条件时 才能采用 不同商业水平 不同数量 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价格(不能直接作为进口货物价格 还需对由此产生的价格差异进行调整)
首先应使用 同一生产商 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 只有在没有同一生产商情况下 才可选择同一生产国地区“不同生产商”生产的相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
如果有多个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 以“最低”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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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扣价格法
即以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货物 在境内第一环节(进口后第一次转售 且双方不存在特殊关系)的销售价格为基础 扣除境内有关费用 估定完税价格
运用倒扣法须满足的条件: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 将该货物 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
按该货物 进口时的状态 销售的价格
在境内的第一环节销售的价格
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销售的价格
按照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合计销量最大
确认完销售价格 在使用倒扣法时还须“扣除”一些费用 包括:该货物的同级或同种类货物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时通常支付的佣金及利润 | 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后的运保费|关税环节税及其他国内税 | 加工增值额(如以货物经过加工后的价格作为倒扣价格基础 则须扣除加工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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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价格法
即以 生产国或地区 生产成本 作为基础 的价格
由下列各项总和组成: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 | 向境内销售同级或同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 | 运抵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保费
计算法为第5中估计方法,可与倒扣法颠倒顺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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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办法
即 海关无法按前5种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 根据客观的估价原则 以客观量化资料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运用合理办法禁用的6种价格: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 两种价格取高价 | 货物在出口市场的销售价格 | 以计算法规定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价格| 依据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货物的销售价格 | 根据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销售价格
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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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货物内销价格估定:
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 以该料件 申报进口时 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进料加工 进口料件 内销 以 料件 原进口成交价格 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制成品(残次品) 内销 以 制成品所含料件 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料件原进口价格不能确定 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来料加工 进口料件 及 成品(次品) 内销 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加工贸易边角料 副产品 内销 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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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内销制成品价格估定:
出口加工区内销的成品(次品) 以 接受内销申报 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出口加工区内销的边角料 副产品 以海关审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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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内企业内销进口料件及成品价格估定:
内销的 进口料件 成品(次品) 以接受内销申报同时大约同时相同类似货物的进口价格审定完税价格
保税区内企业内销的进料加工制成品中 如含“境内”采购的料件 以制成品所含“境外”购入的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原进口成交价不能确定 以接受内销申报大约同时与料件类似货物的进口价审定完税价格
保税区 内销 来料加工 成品 如含“境内”料件 以接受申报的大约同时进口的与制成品所含“境外”料件类似货物的进口价审定
保税区 内销 边角料 副产品 以海关审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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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 保税物流园区 保税物流中心 进境需征税货物的价格估定:参照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审定的有关规定 以从上述区域进境的“销售价格”审定完税价格(加工贸易除外)
如销售价格中未包括 仓储运输费 应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予以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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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修理复运进境货物的价格估定: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定完税价格 超期按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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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加工复运进境(出料加工)货物的估价:以境外加工费 料件费 及 复运进境的 运保费 审定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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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境货物的估价: 按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审定(经批准留购的暂时进境货物 以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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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进口货物的估价:以租金方式支付的 在租期内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应计入)
留购的租赁货物 以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
一次性缴纳税款的 可以选择按 估价法 或 审定的租金总额 作为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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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货物的估价:以原进口时的价格 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
免税货物完税价格 = 原进口时的价格 × (1 – 已进口的月数/年限×12)
(月数:不足1月但超15天以1个月计 不足15天的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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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成交价格货物(易货赠送寄售货物)的估价:海关与纳税人磋商 按《审价办法》相同类似货物 倒扣 计算 合理办法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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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介质的估价:以介质本身的价值为基础审定(不适用 美术摄像声音录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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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运费计算:按实际支付费用计算
无法确定的 按该货物实际运输成本或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计算
保费计算:按实际支付费用计算
无法确定的 按“货价+运费”总额的0.3%计算保费
保费=(货价 + 运费)× 0.3%
邮运货物:邮费即运保费
边境口岸运费:按境外边境口岸价格的1%计算运保费(边境口岸:与我国接壤的国家或地区的边境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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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 包括运至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保费
出口成交价格指卖方向买方直接或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不计入出口完税价格的:出口关税 单独列名货物运至境内输出点装载“后”的运保费 单独列名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出口货价不能确定的 依次以下列价格审定完税价格
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间接费用)境内运保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如出口货物销售价格包含了出口关税 则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 FOB(中国境内口岸)- 出口关税 = FOB/(1 + 出口关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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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价格质疑:向纳税人发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 纳税人应自收到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 有正当理由 可延期10个工作日
价格磋商:海关运用除成交价格以外的估价办法时 与纳税人交换意见
纳税人收到 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 5个工作日内进行价格磋商 超期视为放弃 海关可直接按规定审定完税价格 磋商时海关应制作“海关价格磋商记录表”
下列情形海关可不进行价格质疑或磋商
1.同一合同分批进出口的货物 海关对其中一批货物已估价的
2.完税价格RMB10W以下 或 关税及环节税总额在RMB2W以下的
3.进出口货物属于 危险品 鲜活品 易腐品 易失效品 废旧品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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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权利:在海关审定完税价格期间 可提供担保后先提货
可提请 颠倒“倒扣法”“计算法”次序
可书面申请 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货物完税价格作出书面说明
对海关估价的申诉权 可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复议不服 可向法院诉讼
义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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