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裁定
28 10 月, 2008
海关行政裁定:指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海关行政裁定主要适用于以下事务:商品归类 原产地确定 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只能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申请行政裁定)
申请人一般在货物拟进出口的3个月前向总署或直属海关提交申请 一份申请对应一项海关事务
裁定申请书内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裁定的事项 裁定货物的具体情况 预计进出口日期及口岸
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足以说明申请事项的资料(合同 图片 说明书等)
申请书所附文件如为外文 应提供外文原件及中文译文
申请书应盖章 附件盖骑缝章
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提供样品
直属海关收到申请书后初审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 应在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总署
申请资料不符规定 海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 逾期不补正 视为撤回申请
海关总署应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不受理情形:超出行政裁定范围 申请人不具备资格 申请不符合规定 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 海关就同一事项作出有效的行政裁定或有其他明确规定的
海关行政裁定的审查机构应为总署或其授权的机构
海关在受理后 作出裁定前 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样品 申请人可以在海关作出裁定前书面申明撤回申请
裁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60日内作出
撤销原裁定的情形:
□原行政裁定错误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准确或全面 造成原裁定需要撤销的
□其他
海关撤销裁定应书面通知原申请人 并对外公告
经总署撤销的裁定对已发生的进出口活动无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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