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复议
28 10 月, 2008
海关行政复议:当事人不服 提出复议申请
海关行政复议特点:申请人是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申请人是海关|行政复议是因公民法人或组织认为海关行政行为侵犯其权益|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海关
对总署不服的 总署即为复议机关:)
下列海关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以复议
1 海关对当事人予以惩罚性制裁的
2 海关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 或对其财产予以扣留封存或冻结
3 侵犯经营自主权
4 拒发证件 或对申领证件不予答复
5 申请海关履行保护人身权 财产权 海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6 “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7 纳税争议
复议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 对海关总署不服 总署即为复议机关
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
复议申请可口头也可书面申请 口头申请的 复议机关应当场记录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 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不予受理情形:申请人不是合法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属于海关行政复议范围|超期|法院已依法受理的
对两个复议申请人对同一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海关复议机关可以并案审理
不予受理的 应在5日内作出决定 发“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海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超期不作答复的 公民法人组织可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下列情形可延长30日
复议案件重大 经申请人同意的 有第三人参加复议的 申请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证据需进一步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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