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

27 10 月, 2008

海关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 是以当事人违反法规并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为前提

走私行为情形:
1.未在设关地点运输禁止限制或应缴税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2.经设关地点 逃避监管 运输禁止限制或应缴税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3.伪造单证 擅自将货物在境内销售的
4.伪造单证或伪报 使监管货物脱离监管的
5.擅自将监管区内货物运出区外的
6.有逃避海关监管的其他行为

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
1.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2.在境内运输收购贩卖禁止限制或应缴税货物 没合法证明的
3.与走私人通谋的 为其提供便利的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进出口禁止限制或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而不能提交证件的
申报项目不实的
擅自处置监管货物 违规存放监管货物
监管货物短少灭失 未按规定办理保税手续
单耗申报不实
过境 转运 通运货物违规
暂时货物及其他货物违规的

海关行政处罚的管辖
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也可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两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 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管辖不明确的案件 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报共同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重大案件总署管辖

海关行政处罚的形式:警告 罚款 没收货物 撤销注册登记 取消从业资格 暂停执业 取缔未注册企业和人员

海关处罚程序: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 应制作案件移送函 及时移送
调查案件时 不得少于2人 出示证件
办案人员应回避的情形:亲眷 有利害关系

海关发现应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立案调查
不予立案的情形(之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超时的 其他

海关中止行政处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恢复调查:其他部门已处理 仍需海关处罚的 | 其他部门不予受理退回海关的

可以终结调查情形(之一):违法事实证据充分的 没有违法事实的 当事人自然死亡 组织终止 其他部门已处理不需海关处罚的

海关对已终结的行政处罚应当经过审查
不满14周岁人不处罚 14-18岁的人从轻处罚 精神病人不予处罚

海关发制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受到通告单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 申辩 听证申请 逾期视为放弃

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的 海关应制作书面记录 并由当事人签章确认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 海关可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放弃的 应当有书面记载 并由当事人签章确认)

听证费用由海关承担

当事人应在海关告知其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海关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举行 并在举行7日前将“海关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决定不予听证的 应收到听证申请5日内制作“海关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送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 海关应7日内送达

暂停执业 撤销登记 取消资格 由总署制定

当事人确实有经济困难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海关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期限不超180天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 可采取以下措施:
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扣留货物变价抵缴 担保抵缴
使用 加处罚款 抵缴措施 前应通知书送当事人
出境前未缴清罚款的 阻止其出境

中止执行行政处罚情形:
处罚存在不当情况的(应经关长批准)
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 应恢复执行

终结情形: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当事人自然死亡的
组织终止
处罚期限超2年 仍未执行完毕的(但法院强制执行除外)
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超2年仍未执行完毕的
法院终止执行的

对行邮 快件 货管 保税监管等业务 可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进行调查后 直接发行政处罚告知单 当事人当场签收
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
当事人放弃陈述 申辩 听证
当事人当场陈辨 经当场复核后 当事人接受复核意见(应有书面记载 由当事人签章确认)

当场决定的 应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有以下情形应按一般程序规定办理:海关无法当场复核的|当事人对海关当场复核不服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认为需进一步取证的

分类: 原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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