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许可
27 10 月, 2008
海关行政许可范围:
法律法规设定的许可项目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2.报关员资格核准及注册登记
3.出口监管仓库 保税仓库审批
4.进出境运输工具 改 兼 营境内运输审批
5.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6.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7.加工贸易备案(变更) 外发加工 深加工、余料结转 核销 放弃核准
8.进出口货物免验审批
9.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10.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
国务院决定的许可项目
1.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资格审批
2.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3.小型船舶往来港澳进行货运备案
4.承运境内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 车辆注册
5.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 集装箱式货物车厢工厂核准
6.外驻机构免税进境运输工具移作他用审批
7.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
8.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
9.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审批
10.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
海关总署行政许可
1.对海关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审查登记评估
2.收集汇总处理关于行政许可的立法建议
3.受理申诉 举报 意见 解答咨询
4.承办复议
5.对各级海关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6.指导协调各级海关的行政许可工作
各级海关行政许可
1.承办汇总上报行政许可的立法建议
2.受理本关区行政诉讼
3.受理隶属海关行政复议
4.承办本关区行政应诉事宜
5.对本关区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6.组织本关区行政许可听证事宜
海关可委托其他海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实施海关行政许可
需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 被许可人应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书面申请
海关应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 但资格授予 资质审查不得委托他人 不参加视为放弃
海关应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经批可延长10日 延期应发“延长海关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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