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稽查
25 10 月, 2008
一般货物稽查期限为放行之日起3年内 免税保税货物稽查期限为监管期限及其后的3年内 (原始资料保管3年)
海关稽查对象 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包括 对外贸易企业 保税物流及仓储企业 使用经营免税货物物资的企业 报关企业 其他)
稽查内容 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报关单证
稽查通知:实施稽查3日前 通知被稽查人 被稽查人收到通知书后正本留存 副本盖印交海关留存
特殊情况下 经关长批准 可不事先通知进行稽查 但行径稽查时仍应发稽查通知书
海关稽查组成员不少于2人 出示稽查证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稽查报告送海关前 应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 被稽查人收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 将书面意见交送海关 海关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 做出结论送达被稽查人
稽查时的职权:查阅复制账簿单证 进入场所检查经营情况 询问 经关长批准可查询被稽查人银行存款及封存账簿单证货物
被稽查人的义务:配合稽查 如实反映情况 稽查时被稽查代表应到场 与被稽查人有往来的企业应如实反映情况
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海关应发制“限期改正通知书”交被稽查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1W-3W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报关资格,并对负责人处1000-5000罚款
1.提供虚假情况隐瞒重要事实 2.拒绝拖延提供账簿单证 3.转移藏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
被稽查人未编制账簿单证的 海关发“期限改正通知书” 逾期不改 处1W-5W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报关资格 并对负责人处1000-5000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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