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准进出境货物

21 10 月, 2008

为了特定目的 经批准规定期限原状复运进出境的货物

分两类:
□第一类为暂时进出境 提供担保的货物
□第二类为第一类以外的货物 按货物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境外滞留时间和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按月缴纳进出口税(略)

第一类暂准进出境货物的范围:
□展会展示货物
□文体交流使用表演比赛用品
□新闻报道 电影电视使用仪器设备
□科教医疗设备
□上述4项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
□货样
□慈善用品
□安装调试检修工具
□容器
□旅游自驾交通工具及用品

特征:有条件暂时免于缴纳税费 但须提供【担保】【免许可证6个月内复运进出境(可延长)

分:
1.使用ATA单证册的暂准货物(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使用的货物)

2.不使用ATA单证报关的展览品(展览品不使用ATA单证册)

3.集装箱体

4.其他暂时进出口货物

ATA单证册:暂准进口单证册 世界海关组织用于替代各缔约方海关暂准进出口报关单和税费担保的国际性通关文件

一般由8页组成:
1.绿色 封面单证
2.黄色 出口单证
3.白色 进口单证
4.白色 复出口单证
5.6.两页蓝色 过境单证
7.黄色 复进口单证
8.绿色 封底

中国国际商会】是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机构 负责签发 出境 ATA单证 承担持证人违反规定产生的税费罚款

ATA未能按规定复出境或过境 ATA核销中心将向中国国际商会提出追索
9个月内国际商会向海关提供货物规定期限内复出境或已办进口手续的证明 ATA核销中心撤销追索
9个月期满 国际商会未提供证明 商会向海关支付税款和罚款

ATA未经海关核销 凭另一缔约国海关的ATA上签注该批货已入该国证明 也可作为ATA核销证明 但要向海关交纳“调整费”^_^

ATA有效期6个月 延期3次 每次6个月 延期应在期满30工作日前申请延期 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

24个月以上展览品 在延期18个月后仍需延期的 由直属总署审批

延长期超ATA有效期的 应向原出证机构申请续签ATA 替代原ATA

*申报

进境申报:
□将内容录入海关和商会联网的ATA电子核销系统
□提交ATA单证 提货单
□海关在白色进口单签注
□存留白色进口单正联 退其存根联及其他各联

出境申报:
□海关在绿单(封面)和黄色出口单签注
□留存黄单出口正联 退其存根联及其他各联

异地复出进境:
□持主管海关签章的单证向复出境进境地海关办理
□货物复出进境后 主管海关凭复运出进境地海关签章的单证办理核销结案

过境货物:
□转至第3国不必填过境报关单
□海关在两份蓝色过境单上分别签注 留存正联 退存根联和ATA其他各联

持ATA『免许可证免担保

海关只接受用中文或英文填ATA单

结关:
□海关在白色复出口单和黄色复进口单签注
□留存正联 还其存根联和ATA单证册 正式核销结关

不使用ATA报关的展览品

进境免税展览品 包括:
□展会中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在展会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饮料的样品)
□为展出消耗损坏的物料
□布置展台的低值货物
□展会免费宣传品
□供展会使用的档案表格文件

上述货物应当符合的条件:
□由参展人免费提供免费分送
□单价较低广告样品
□不适用商业用途
□食品饮料虽未分发 但确是在活动中消耗掉的(酒精烟草燃料不免税
展会出售的小卖品属于一般进口货物范围

出境展览品:与展会有关的展卖品可按展览品报关 不定期复进境的按一般出口申报(交许可证纳税)

进出口展览品期限6个月 可延期3次 每次6个月

期满30工作日前向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申请延期 提交申请书

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 应于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内发延期批准决定书或不予批准决定书

参展24个月以上展览品→由直属总署审批

进境申报:
□应在展览品进境20工作日前 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报关单 展览品清单 提货单 发票 箱单
应提供担保
□在指定场所或海关派专人监管场所举办
☆经直属海关批准 可以就参展的展览品免于向海关提供担保

出境申报:
□应在展品出境20个工作日前 提交有关单证
□展品不属于有关部门行政许可的 应向海关提交展会邀请函 展会确认书 批准文件 报关单 展品清单(一式两份)
属应缴出口税的 缴纳保证金

进出展品核销结关:
□进境复出境 出境复运进境 海关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凭以核销
□转为进出口的 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放弃或赠送
□□放弃→变卖上缴国库
□□赠送→受赠人办理进口手续

集装箱箱体

即是一种运输设备 又是一种货物

两种情况:
境内集装箱购买的进口集装箱在运输前 应办理登记手续 符合规定的 无需对箱体单独报关 进出境不受期限限制
境外集装箱暂准进境 应单独申报 6个月复出境 延期不超3个月

其他暂时进出口货物

进境的6个月复出境 出境的6个月复进境 延期每次6个月 最多延期3次 延期18月后仍需延期 由直属报总署审批

行政许可:
□按规定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清单 发票 合同
□海关批发 批准决定书 或 不批准决定书

延期申请和许可:
□规定期限届满30工作日前向核准地海关提交延期申请书
□直属海关受理申请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发制延期批准决定书 或 不批准决定书
□隶属海关受理延期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直属海关 直属海关10工作日决定发证
□延期超18个月→应向直属海关提申请 直属10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报总署 总署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进境申报:
□暂准货物进境提交主管部门批文 报关单 及其他单证
□向海关申报 免许可证 免税(必须提供担保

出境申报:
□除→易制毒化学品 监控化学品 消耗臭氧层物质 核出口 核两用←外 免许可证
□异地复运出进境的暂准货物 应持主管海关签章的单证 向复运出进境地海关办理手续
□复出进境后 主管海关凭复出进境地海关签章核销结案

核销结关:
□复运进出境→必须留存由海关签章的复运进出境的报关单 报核
□转为正式进口 期满30工作日前向主管海关申请 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 交许可证 办理申报
□放弃
核销结关 应向海关提交经签注的报关单 或放弃的有关单据 申请报核
海关退还保证金 予以结关 (不可抗力 及时报告海关)

分类: 原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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