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保税货物的报关
17 10 月, 2008
剩余料件(余料):加工企业加工过程中剩余可继续用于加工成品的料件
边角料:无法使用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残次品:有缺陷不达标的成品
副产品:加工中产生 合同未规定应复出口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出口的料件及成品
对于上述料件 须在手册有效期内处理完毕 处理方式:内销 结转 退运 放弃 销毁
(→除“销毁”外必须填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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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销:
→转内销应经“商务部”审批 凭批准证办进口报关手续 缴税及缓税利息(如涉及许可证的还应交证)
→内销料件金额占原进口料件总额3%以下且总值在10000RMB以下的 免批免证
→内销征税:
□余料和边角料按申报数量征税
□制成品和残次品根据单耗折算料件数量征税
□副产品按申报时实际状态的数量征税
征税的完税价格审定:
→“进料加工”料件及制成品(残次品)内销 按“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不能确定 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来料加工”料件及制成品(残次品)内销 按“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类似货物价格确定
→内销的副产品或边角料以“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征税的税率:
→正常转内销的 使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的税率
→属关税配额的 按配额外税率缴税☆☆☆
→缓税利息:【除边角料外】 余料 次品 副产品 受灾货物内销 (内销)应征“缓税利息”
→→起始日:内销料件或成品所对应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 | 终止日: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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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企业可将余料结转至另一“加工贸易合同”生产出口
→但(余料结转)必须是:→→→同一经营单位 同一加工厂 同样的进口料件 同一加工贸易方式←←←
→申请余料结转提供单证:申请余料结转的书面材料 余料的清单 其他单证
→对符合规定的 “收保证金” 向企业签发余料结转联系单 企业在转出手册的主管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转入企业办理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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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运:余料 边角料 次品 副产品退运出境的→持手册向口岸海关办理出口报关→留存有关报关单准备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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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
→余料 边角料 残次品 副产品放弃应书面申请
→不能放弃的情形:
□申请放弃的货物属禁止或限制进口的
□申请放弃的货物污染环境的
□其他
→留存单证待报核 海关凭放弃货物部门签章交接单及其他单证 核销放弃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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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不予结转或放弃或涉及知识产权的货物 企业可提出销毁申请 销毁后 企业应收取有关部门的销毁证明 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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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保税加工货物:
→应在灾后7日内书面报告主管海关 提供如下材料:
□商务部签注意见
□有关部门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赔款通知书或检验检疫部门证明文件
→不可抗力灭失
□无法再利用的→可免税
□可再利用的由海关审定价格 缴税和缓税利息 属于配额管理的 按配额税率计征
→非不可抗力的受灾保税货物→按原进口成交价格审定完税价格后征税 属于配额管理的 无配额证 按配额外税率征税
*不可抗力的灾保货免许可证 非不可抗力的灾保货应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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