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进出口货物
6 10 月, 2008
一般进出口货物 缴费 提交许可证
一般进出口货物包括:易货/补偿贸易 不保税的寄售代销货物 驻外机构陈列用品 外旅小批量出口商品 货样广告品 免费提供进口货物(外商 我国境外企业赠送货物 免费试车材料)
一般 进口 进境地申报 出口 出境地申报
经申请 进口 指运地申报 出口 启运地申报
保税 免税 暂准货物转一般进口时 在货物所在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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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期限:
进口: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最后一天放假,延至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出口:货物运抵监管区后 装货的24小时以前
集中申报的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
电缆管道特殊方式进出境:按规定定期申报
进口货物超3个月未报 海关依法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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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日期: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
先电子数据申报 后提交纸质报关单的 以海关接受电子数据申报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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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报金:按日计征(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天起——接受申报之日止)
超3个月依法变卖后 收货人要求发还余款的 滞报金的征收以15天-3个月为限
滞报金日征完税价格的0.05% 以“元”为计征单位 不足1元部分免征 起征点为50R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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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证:报关单和随附单证
随附单证 分 基本单证 特殊单证
基本单证:进口提货单 出口装货单 发票 箱单(必须有基本单证)
特殊单证:许可证 手册 免税证明 核销单 原产地证明 合同
租赁货物必须有租赁合同 别的货物进口不一定需要合同
申报
接到海关“放行交单”通知起10日内 持纸质单证申报
先发送 电子报关单 接到“接受申报” 凭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报关
改单
以下理由可改单或撤单:书写失误(未有走私嫌疑) 出口退关 不可抗力造成实际与申报数据不符 采用暂时成交价格后实际结算时需修改的 计算机网络原因造成的
(查验货物不得改撤单)
收发货人要求改单的填“申请书” 海关要求改单的填“确认书” 改单后导致许可证的 补办许可证
海关查验 应在监管区内进行(应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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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验情形:初查未能查明真实属性的 | 涉嫌走私 | 收发货人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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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径开验情形:有违法嫌疑 | 经通知 收发货人未到场
行径开验指收发货人不在场 海关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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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查验:应配合查验 负责搬移拆包 回答询问 协助提取货样 收取取样清单 填查验记录单(签名确认)
货物损坏索赔:
海关不予索赔的情形:收发货人拆封不善 | 易腐失效(正常查验时间内)| 不可避免的摩擦 | 查验之后损坏的 | 不可抗力的
查验时收发货人未提出索赔的 事后海关不赔
凭进口提货凭证 出口装货凭证(盖放行章) 签收提货
一般进出口货物放行即=结关
提货后可申请证明:进口付汇证明 出口收汇证明
出口收汇核销单: 外管局发制 凭出口收汇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 办理 收汇核销
进口货物证明书: 进口汽车摩托车应申请“进口货物证明书” 凭以向交管部申领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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