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报关单表体各栏的填报

30 9 月, 2011

***项号 是指申报货物在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
及该项商品在加工贸易手册、征免税证明等备案单证中的顺序编号

(一张报关单最多打印5项商品 一份报关单最多打印20项商品)

对于 HS码不同 品名不同 原产国/最终目的国不同 征免不同 的 都应各自占据表体的一栏

每项商品的项号分两行填报
第一行填报货物在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
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减免税和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等已备案的审批货物
填报该项货物在加工贸易手册中的项号、征免税证明或对应的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号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深加工结转货物 分别按手册中 进口料件项号 出口成品项号 填报

2.料件结转货物(包括料件、成品和半成品折料)
出口报关单按转出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进口报关单按转入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3.料件复出货物(包括料件、边角料、来料加工半成品折料)出口报关单按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如边角料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 填报主要料件项号
料件退换货物(包括料件 不包括半成品) 进出口报关单按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4.成品退运货物 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手册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

5.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 以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半成品、残次品 应填进口报关单
本栏填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
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内销 本栏填手册中对应的料件项号
当边角料和副产品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 填报主要料件项号

6.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 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
出口报关单填报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
进出口报关单货物的数量应一致

7.加工贸易料件、成品放弃 本栏目应填报手册中进口料件或出口成品的项号
半成品放弃的 应按单耗折回料件 以料件放弃申报 本栏填报手册中对应的料件项号

8.加工贸易副产品退运出口、结转出口或放弃 本栏应填报手册中新增的变更副产品的出口项号

9.经海关批准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 按海关联网监管要求 企业需申报报关清单的
应在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包括形式进出口)报关单前 向海关申报清单
一份报关清单对应一份报关单 报关单商品由报关清单归并而得
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报关单中项号、品名、规格等栏目的填制规范比照加工贸易手册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报关单分两行填写
第一行填写报关单中商品排列序号
第二行填写对应的原产地证书的“商品项号”

***商品编号

商品编号是指由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及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附加编号组成的10位编号

“商品编号”栏应填报8位税则号列 以及第9位、第10位附加编号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商品名称 即商品品名 是指国际贸易缔约双方同意买卖的商品的名称
商品名称一般取自主要用途、主要材料、主要成分或者商品的外观、制作工艺等
报关单中的商品名称 是指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名称
为了规范进出口企业申报行为 提高申报数据质量 促进贸易便利化
海关制定了《规范申报目录》……

商品的规格型号是指反映商品性能、品质和规格的一系列指标
如品牌、等级、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短、粗细等

一般品名和规格 都在发票的 Description of Goods
Product and Description
Goods Description
Quantities and Descripition 栏有具体描述

*填报要求
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分两行填报:
第一行填报 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名称 如发票中商品的名称为非中文名称 需译成规范的中文名称填报 仅在必要时加注原文
第二行填报 规格型号

对需要海关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车辆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应填报:
“车辆品牌+排气量(注明cc)+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
进口汽车底盘可不填报排气量
车辆品牌应按《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中“签注名称”一栏的要求填报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可填报“汽油型”等

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 边角料复出口 应填报其报验状态的名称和规格型号
属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且按规定需加以说明的 填注规定的字样

同一商品编号、多种规格型号的商品 可归并为一项商品的 按照归并后的商品名称和规格型号填报

成套设备、减免税设备如需分批进口 货物实际进口时 应按照实际状态确定商品名称填报

*进口汽车零部件的填报要求:
1.进口汽车“生产件”的填报要求
⑴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第一行 应填报进口汽车零部件的中文名称和品牌
中文名称和品牌间用“/”相隔 必要时加注英文商业名称

进口的[成套散件]或[毛坯件] 在品牌后加注“成套散件”“毛坯”等字样 并与品牌间用“/”相隔

例:缓冲器/丰田/成套散件 (第一行)
S/丰田皇冠3.0L (第二行)

⑵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第二行 应填报汽车零部件的完整编号
在编号前应加注“S” 并用“/”隔开
零部件编号后应当依次加注该零部件使用的汽车品牌和车型

例:发动机总成/日产 (第一行)
S/101009Y4AW/日本天籁2.3L (第二行)

如汽车零部件属于可以适用于多种汽车车型的通用零部件的
零部件编号后应加注“TY”字样 并用“/”与零部件编号相隔

例:缓冲器/亨福 (第一行)
S/FD11038/TY (第二行)

与进口汽车零部件规格型号相关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 或者海关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
如“功率”“排气量”等
应在车型或“TY”之后填报 并用“/”与之相隔

汽车零部件报验状态是成套散件的 不在本栏内填写零部件编号
应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内填报该成套散件装配后的最终完整品的零部件编号

2.进口汽车“维修件”的填报要求
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第二行 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 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隔开
进口维修件的品牌与该零部件适用的整车厂牌不一致的 应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F” 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隔开

例: 散热器总成(水箱)/思迪 (第一行)
WF/ND221327850/本田雅阁 (第二行)

***数量及单位

报关单上的“数量及单位”栏指进出口商品的成交数量及计量单位
以及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和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换算的数量

进出口报关单上的数量 是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

计量单位 分为 成交计量单位 和 海关法定计量单位
成交计量单位是指买卖方在交易过程中所确定的计量单位
海关法定计量单位是指海关按照《计量法》的规定所采用的计量单位 我国海关采用的是国际单位制的计量单位

海关法定计量单位 分为 法定第一计量单位 和 法定第二计量单位

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以《统计商品目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为准
如 千克/张 斜线前为第一计量单位 后为第二

*如报关单中只有一项商品且计量单位是千克 其应与报关单表头“净重”栏一致

填报要求: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和实际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
“数量及单位”栏不得为空或填报“0”
“数量及单位”栏分三行填报
第一行 填 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
第二行 填 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
第三行 填 实际成交的计量单位及数量

凡列明海关第二法定计量单位的 应在本栏目第二行填报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及数量
无第二法定计量单位的 本栏目的二行为空

以成交计量单位申报的 须填报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转换后的数量
同时还需将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本栏的第三行
如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 则本栏目第三行为空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1.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 按净重填报(如灌装同位素、灌装氧气及类似品等 应扣除其包装容器的重量)

2.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 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

3.按惯例以公量计价的商品 应按公量重填报(如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

4.以毛重作为净重的计价货物 按毛重填报(如散装粮食、饲料等价格较低的农副产品)

5.零售包装的酒类、饮料 按液体部分重量填报

6.成套设备、减免税设备如需分批进口 货物实际进口时 按实际报验状态确定数量

*7.根据HS归类规则零部件按整机归类的 “数量及单位”栏第一行的数量填报“0.1”
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 “数量及单位”栏第二行的数量还应按照以第二法定计量单位计量的数量申报

8.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 按HS归类规则应按完整品归类的
申报数量按照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申报

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 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
不一致时必须变更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
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 本栏目填报其报验状态的计量单位

优惠贸易协定下出口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法定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的气体货物 应折算成标准状况(即摄氏零度及1个标准大气压)下的体积进行填报

***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是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的国家或地区
对经过几个国家或地区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
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地区)

在原始单据(发票或原产地证明书)上原产国(地区)一般表示为
“Made in”(在……制造)“Origin/Country of Origin”(原产于)“Manufacture”(制造)

最终目的国(地区)是指已知的出口货物最后交付的国家或地区 也即最终实际消费、使用
或作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国家或地区

填报要求
1.进口报关单“原产国(地区)”栏和出口报关单“最终目的国(地区)”栏均应按
“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

2.同一批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 应当分别填报原产国(地区)

3.进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 应填报“国别不详”701

4.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或其他国际组织赠送的物质 应填报货物的实际生产国(地区)

5.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⑴料件结转货物 原产国为原进口料件生产国 最终目的国填中国

⑵深加工结转 原产国和最终目的国都为中国

⑶料件复运出境货物 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
加工出口成品因故退运境内的 原产国填中国
复运出境的货物 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

⑷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 原产国按实际填报
即对于未经加工的进口货物 填报货物原进口时的原产国
对于经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 按现行原产地规则确定原产国
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 最终目的国为中国

⑸加工贸易货物转内销 原产国(地区)应按以下情况填报
①加工贸易剩余料件内销 填报料件的原实际生产国(地区)
②加工贸易成品(包括半成品、残次品、副产品)转内销 均应填报“中国”142

6.最终目的国(地区)填报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 以运抵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货物 以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时 已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单价、总价、币制

1.单价 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的金额部分
2.总价 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的金额部分
3.币制 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计价货币的名称

单价 如非整数 保留小数点后4位 第5位及以后略去 |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 填报单位货值
总价 如非整数 保留小数点后4位 第5位及以后略去 |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 填报货值

常用币制代码 港元/HKD/110 人民币/CNY/142 美元/USD/502 日元/JPY/116 英镑/GBP/303 欧元/EUR/300

***征免

同一报关单上可以填报不同的征减免税方式

1.照章征税:指对进出口货物依照法定税率计征各类税、费

2.折半征税:折半计征关税和增值税 但照章征收消费税

3.全免: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消费税是否免征应按有关批文的规定办理

4.特案减免:依照主管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海关总署通知规定的税率或完税价格计征各类税、费

5.随征免性质:对某些特定监管方式下进出口的货物按征免性质规定的特殊计税公式或税率计征税、费

6.保证金:经海关批准具保放行的货物 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的一种担保形式

7.保证函:担保人根据海关的要求 向海关提交的订有明确权利义务的一种担保形式

根据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 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
“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的名称

加工贸易报关单应根据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
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规定为“保金”或“保函”的 不能按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 而应填报“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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