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报关单的填制
30 9 月, 2011
其他进出境报关单指除了《报关单填制规范》所规定的报关单格式外
专用与特定区域、特定货物以及特定运输方式的进出境报关单
他们的性质、效能及填制方式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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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保税区备案清单 是由海关规定统一格式 由保税区内企业或其代理人填制并向保税区海关提交的申请货物进出保税区的法律文书
是海关依法对出、入保税区货物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凭证
保税区备案清单适用于:保税区从境外进口的货物(包括加工贸易料件、转口货物、仓储货物)和保税区运往境外的出口货物
不适用于:保税区与国内非保税区之间进出口的货物
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管理设备、办公用品 以及区内工作人员自用的应税物品
保税备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一式五联:进(出)地海关存查联
海关统计联
主管海关存查联
备案单位存查联
进境付汇核销、出境结汇专用联
保税区备案清单的填制格式内容以及填制要求与报关单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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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出口加工区备案清单 是由海关规定统一格式 由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或其代理人填制
并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提交的申请货物运入或运离出口加工区的法律文书
是海关依法对出入出口加工区货物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凭证
出口加工区备案清单适用于:出口加工区实际进出境货物
加工区与国内其他地区之间的非实际进出境货物
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的企业结转(调拨)货物
出口加工区备案清单的填制 除个别栏目外 与报关单基本相同
对出口加工区备案清单中的以下栏目应按下列规定填报
1.进出口口岸 对加工区进出境货物 按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填报
对加工区进出区货物 应填报本出口加工区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对属同一区内结转(调拨)货物 应填报本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及代码
对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结转(调拨)货物 应填报对方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及代码
2.备案号 对出入出口加工区的保税货物 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备案号
对出入出口加工区的征免税货物 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且第6位为“D”的电子账册备案号
对出口加工区企业的维修、测试、检验、展览及暂准进出口货物运往区外的 不需填报备案号
3.运输方式 对于加工区进出境货物 其填报与进出口报关单的要求相同
对于加工区进出区的货物 填报“Z”
对加工区结转(调拨)货物 填报“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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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境货物报关单
过境货物报关单指由过境货物经营人向海关递交申请过境货物进(出)境的法律文书 是海关依法监管货物过境的重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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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快件报关单
进(出)境快件报关单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向海关递交的申报以快件运输方式进出口货物、物品的报关单证
包括KJ1 KJ2 KJ3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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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准进口单证册
“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简称ATA单证册)是指由世界海关组织通过的《货物暂准进口公约》
及其附约A和《ATA公约》中规定的
用于替代各缔约方海关暂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税费担保的国际统一通用的海关报关单证
由于我国目前只加入了展览品暂准进口使用ATA单证册的有关国际公约
因此 我国目前只接受属于展览品范围的ATA单证册
有关单位向海关递交ATA单证册时 应递交中文或英文填报的ATA单证册
如递交英文时 应提供中文译本
用其他文字填写的 必须同时递交忠实于原文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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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中申报清单
集中申报是指 经向海关备案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属于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货物
可以先以“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申报货物进出口
然后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再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申报手续的特殊通关方式
使用集中申报清单通关的应注意以下事项:
1.集中申报清单的归并原则
各清单所列的申报口岸、备案号、进出境口岸、经营单位、境内收发货人、
贸易方式(监管方式)、起/抵国(地区)、装货港、运输方式等栏目
以及适用的税率、汇率必须全部一致 方可进行归并
如规定的上述归并项目不一致 则应归并为不同的报关单办理海关申报手续
2.各清单归并为同一份报关单时 各清单中载明的商品项在HS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原产国(地区)、单价和币制均一致的情况下
可以进行数量和总价的合并申报
尚如有不一致的应分别填报
3.由归并生成的报关单上所列涉及归并项目的 不可以修改
4.一般贸易货物应以清单为单位进行归并 一份清单不可对应多份报关单
保税货物应以商品为单位进行归并 一份清单可以对应多份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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