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运货物
20 9 月, 2011
(一)概述
1.含义
转运货物 是指→由境外起运 通过我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 换装运输工具 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 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2.范围
进境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可以办理转运手续:
□持转运或联运提货单的
□进口载货清单上注明是转运货物的
□持普通提货单 但在卸货前向海关声明转运的
□误卸下的进口货物 经运输工具经理人提供确实证件的
□因特殊原因申请转运 获海关批准的
3.管理
海关对转运货物实施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货物在口岸换装过程中误进口或误出口
海关对转运货物有以下监管规定:
□外国转运货物在中国口岸存放期间 不得开拆、改换包装或进行加工
□转运货物必须在3个月内办理海关有关手续并转运出境 超出规定期限3个月仍未转运出境或办理其他海关手续的 海关将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海关对转运的外国货物有权进行查验
(二)程序
转运货物的报关程序如下:
□载有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后 承运人应当在“进口载货清单”上列明转运货物的名称、数量、起运地和到达地
并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境
□申报经海关同意后 在海关指定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
□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出境
分类: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