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货物

20 9 月, 2011

(一)概述
1.含义
租赁是指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一种借贷关系
即有资产所有人(出租人)按契约规定 将租赁物件租给使用人(承租人)
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租金并享有租赁物件使用权的一种经济行为
跨越国(地区)境的租赁就是国际租赁 而以国际租赁方式进出境的货物 即为租赁进出口货物

以下介绍的主要是租赁进口货物

2.范围

国际租赁大体上有两种:一种是金融租赁 带有融资性质
一种是经营租赁 带有服务性质
因此租赁进口货物包含『金融租赁进口货物』和『经营租赁进口货物』两类

金融租赁进口货物(融资性质):一般不复运出境 租赁期满 以很低的名义价格转让给承租人 承租人按合同规定分期支付租金 租金的总额一般都大于货价

经营租赁进口货物(服务性质):一般是暂时性质的 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复运出境 承租人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 租金总额一般都小于货价

(二)程序
根据《关税条例》规定
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对租赁进口货物应当按照 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缴纳进口税款
租金分期支付的可以选择 一次性缴纳税款or分期缴纳税款
选择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也可以按照海关审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显然要根据纳税义务人对缴纳税款的完税价格的选择来决定

1.金融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金融租赁进口货物由于租金大于货价
纳税义务人会选择【一次性按货价纳税】或【按租金分期纳税】(不可能选择一次性按租金总额纳税)
→一次性按货物的完税价格纳税
收货人在租赁货物进口时应向海关提供租赁合同 按进口货物的实际价格向海关申报 提交进口许可证
按海关审定的货物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 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现场放行后 不再监管货物
→按租金分期纳税
收货人在租赁货物进口时应向海关提供租赁合同
按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和按货物的实际价格分别填制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提交进口许可证
按海关审定的第一期租金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 缴纳进口税费 海关按货物的实际价格统计
海关现场放行后 对货物继续进行监管
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15日内(含第15日)按支付租金额向海关申报 缴纳进口税费 直到最后一期租金支付完毕
需要后续监管的金融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
纳税人应当申请办结海关手续 将租赁进口货物退运出境
如不退运 以残值转让 则应按转让的价格审定完税价格计征进口关税代征税

2.经营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经营租赁进口货物由于租金小于货价 货物在租赁期满应当返还出境
纳税人只会选择【按租金纳税】(不会选择按货物实际价格纳税)

报关程序:
收货人在租赁货物进口时应向海关提供租赁合同
按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或租金总额)和按货物实际价格分别填报 提交进口许可证
按海关审定的第一期租金(或租金总额)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 缴纳进口税费 海关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统计 放行后继续监管
分期纳税的 纳税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含第15日)按支付租金额向海关申报
提供报关单证 并缴纳相应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直到最后一期租金支付完毕
经营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 纳税人应当申请办结海关手续 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或办理留购、续租的申报纳税手续

分类: 其他 |

抱歉,该项目的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