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9 月, 2011
***出口监管仓库简介
1.含义
出口监管仓库 指 经海关批准设立 对已办结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 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
(货物存放期限6个月 延长6个月)
出口监管仓库分为:
出口配送型仓库: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国内结转型仓库: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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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功能
出口监管仓库的功能也只有仓储 主要用于存放出口货物
出口监管仓库存放范围: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加工贸易出口货物
□从其他特殊监管区转入的出口货物
□其他已办结出口手续的货物
出口配送型仓库还可以存放 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
出口监管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 未经批准的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 海关规定不得存放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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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9 月, 2011
***保税物流中心简介
1.含义
保税物流中心 是指 经海关总署批准 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 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2.功能
保税物流中心的功能是『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功能的叠加
既可以存放进口货物 也可以存放出口货物 还可以开展多项增值服务
□存放货物的范围:
①国内出口货物
②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③外商暂存货物
④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⑤供应国际运输工具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⑥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⑦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⑧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开展业务的范围:
①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结关货物
②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③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④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
⑤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不得开展业务:
①商业零售
②生产和加工制造
③维修、翻新和拆解
④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或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⑤存储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⑥其他与保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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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9 月, 2011
***保税物流园区简介
1.含义
保税物流园区 是指 经“国务院”批准 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 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存货期无限)
2.功能
保税物流园区主要功能是保税物流 可以开展以下保税物流业务:
□存储进出口货物及未结关货物
□可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国际转口贸易
□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国际中转
□检测维修
□商品展示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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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9 月, 2011
***保税区简介
1.含义
保税区 是指 经“国务院”批准在境内设立的由海关进行监管的特定区域
(无存货期限)
2.功能
保税区可以:出口加工 转口贸易 商品展示 仓储运输
(既可加工又可物流)
3.管理
保税区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 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禁止事项
①除安全保卫人员外 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居住
②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不得进出保税区
③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商品在保税区内也不准开展加工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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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9 月, 2011
***保税港区简介
1.含义
保税港区 指 经国务院批准 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
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功能
保税港区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1.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结关货物
2.国际转口贸易
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4.国际中转
5.检修和售后服务维修
6.商品展示
7.研发、加工、制造
8.港口作业
9.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3.管理
保税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保税港区与中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设置卡口 围网 视频监控系统 及 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
保税港区享受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
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 实行退税
港区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禁止事项
1.保税港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2.除保税港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非营利性设施外 保税港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
3.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港区
4.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 不得开展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及
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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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9 月, 2011
关税减免又称关税优惠 是减征关税和免征关税的合称
关税减免分三大类 法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都属于政策性减免 两者并无明显区别
法定减免税: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外 其他法定减免税一般无须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政策性减免税:根据国家经济、政策需要 经国务院批准 对特定地区 特定企业 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 给予减免进出口税收的优惠政策
包括基于特定目的实行的临时减免税政策
政策性减免税进口货物有以下几个特点:纳税人必须在货物进出口前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政策性减免税货物放行后 在其监管年限内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未经海关核准并纳税 不得移作他用
可以在两个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单位之间转让并无须补税
*2009年1月1日起 国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
大部分进口减免税货物恢复征收进口增值税 只免征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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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9 月, 2011
□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期限:船舶飞机8年
机动车辆6年
其他货物5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办理减免税备案 审批 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 也可委托他人
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 是根据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可以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并依法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
符合规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经海关总署审查确认的其他组织
已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报关企业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接受减免税申请人委托 代为办理减免税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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