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的适用
31 10 月, 2008
进口税则: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 普通税率 关税配额税率
进口税率
***适用多种税率的货物 从低适用***
税率从低执行 但不得在暂定最惠国税率基础上再进行减免
原产于共同使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与中国签订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适用特惠税率
上述之外的进口货物,及原产地不明的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的货物有暂定税率的:从低适用税率
使用普通税率的货物 不适用暂定税率
无法确定原产国的货物 按普通税率征税
关税配额内的 适用关税配额税率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税率 按有关规定执行:凡达成协定税率的商品 该商品又属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范围的 应按协定税率征税 属于保障措施的 应在该商品全部或部分中止撤销修改关税减让义务后确定的使用税率基础上计征进口关税
征收报复性关税的 由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02年起对部分非全税信息技术产品的进口按ITA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