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的适用

31 10 月, 2008

进口税则: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 普通税率 关税配额税率

进口税率

***适用多种税率的货物 从低适用***

税率从低执行 但不得在暂定最惠国税率基础上再进行减免

原产于共同使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与中国签订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适用特惠税率

上述之外的进口货物,及原产地不明的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的货物有暂定税率的:从低适用税率

使用普通税率的货物 不适用暂定税率

无法确定原产国的货物 按普通税率征税

关税配额内的 适用关税配额税率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税率 按有关规定执行:凡达成协定税率的商品 该商品又属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范围的 应按协定税率征税 属于保障措施的 应在该商品全部或部分中止撤销修改关税减让义务后确定的使用税率基础上计征进口关税

征收报复性关税的 由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02年起对部分非全税信息技术产品的进口按ITA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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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

31 10 月, 2008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将原产地规则定义为:一国(地区)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使用的法律法规行政决定

原产地规则分两类: 优惠原产地规则(也称:协定原产地规则)|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也称:自主原产地规则

优惠原产地规则:两种实施方式
1.通过自主方式授予 (如 欧盟普惠制(GSP) 中国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2.通过协定方式授予 (如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

优惠原产地规则是用于认定进口货物有无资格“享受比最惠国更优惠待遇”的依据

我国自加入WTO截止07年3月 签订了 亚太贸易协定(又称曼谷协定) 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 香港/澳门CEPA 中巴自贸协定(同巴基斯坦) 对33个最不发达国家给予的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简称: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中智自贸协定(同智利)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由本国立法自主制定 按WTO规定 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 必须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 即:必须普遍地、无差别地适用与所有原产地为最惠国的进口货物(WTO成员将实施统一的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取代各国自主制定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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