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代价抵偿货物
8 10 月, 2008
无代价抵偿货物:指货物品质不良规格不符 由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免税补偿或跟换的与原货相同或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与原货不完全相同 理由正当 税则号未变 仍属无代价抵偿货物
→税则号与原货不一致 不属于无代价抵偿货物
特征:免许可证 免税 但与原货或合同不完全相符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征超出部门的税款 低于原征税款的 应当退还
分:短少抵偿 | 残损品质不良 规格不符抵偿
其中“残损”的应办理有关手续:
→退运进出境:收货人应办理原进口货物残损货物退运出境(不征出口税) | 原出口 退运进境 不征进口税
→放弃:残损不退运出境 放弃 海关依法处理并向收货人提供依据
→不退运进出境 不放弃:被更换的原残损货物 按海关接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使用的有关规定申报进出口 并缴税 (交许可证)
申报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 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
无代价抵偿货物提供单证:除了报关单和基本单证外
→进口提交:原进口报关单 原进口货物退运的出口报关单或放弃证明或已办纳税手续的单证(短少的除外) 原进口货物纳税书或免税证明 双方索赔协议
→出口提交:原出口报关单 原出口货物退运的进口报关单或已办理纳税手续的单证(短少的除外) 原出口缴款书 双方索赔协议
必要时还应提交商检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