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的适用

31 10 月, 2008

进口税则: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 普通税率 关税配额税率

进口税率

***适用多种税率的货物 从低适用***

税率从低执行 但不得在暂定最惠国税率基础上再进行减免

原产于共同使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与中国签订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适用特惠税率

上述之外的进口货物,及原产地不明的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的货物有暂定税率的:从低适用税率

使用普通税率的货物 不适用暂定税率

无法确定原产国的货物 按普通税率征税

关税配额内的 适用关税配额税率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税率 按有关规定执行:凡达成协定税率的商品 该商品又属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范围的 应按协定税率征税 属于保障措施的 应在该商品全部或部分中止撤销修改关税减让义务后确定的使用税率基础上计征进口关税

征收报复性关税的 由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02年起对部分非全税信息技术产品的进口按ITA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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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

31 10 月, 2008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将原产地规则定义为:一国(地区)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使用的法律法规行政决定

原产地规则分两类: 优惠原产地规则(也称:协定原产地规则)|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也称:自主原产地规则

优惠原产地规则:两种实施方式
1.通过自主方式授予 (如 欧盟普惠制(GSP) 中国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2.通过协定方式授予 (如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

优惠原产地规则是用于认定进口货物有无资格“享受比最惠国更优惠待遇”的依据

我国自加入WTO截止07年3月 签订了 亚太贸易协定(又称曼谷协定) 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 香港/澳门CEPA 中巴自贸协定(同巴基斯坦) 对33个最不发达国家给予的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简称: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中智自贸协定(同智利)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由本国立法自主制定 按WTO规定 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 必须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 即:必须普遍地、无差别地适用与所有原产地为最惠国的进口货物(WTO成员将实施统一的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取代各国自主制定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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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价格

30 10 月, 2008

完税价格

审价依据: 法律层次 行政法规层次 部门规章层次

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倒扣价格法 计算价格法 合理办法
其中倒扣价格法 计算价格法 经批准可以颠倒次序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包括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 保费 装卸费 搬运费

公式定价:即买卖方 未约定货物价格 以约定的定价公式 确定 结算价格
需符合的条件:运抵境内前 双方已约定定价公式|结算价格取决于双方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根据公式确定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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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滞纳金

30 10 月, 2008

关税 增值税 消费税 吨税 应自海关发缴款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 逾期按日征税款 0.05% 的滞纳金

海关发现少征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 按日征收应纳税款的0.05%
纳税人违规造成少征的海关发现之日起“3年内”按日征收0.05%

租赁货物分期支付租金的 应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纳税 逾期 海关除征收税款外 还应自期满之日起至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征0.05%

租赁货物应自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 办结手续
逾期的 按完税价格有关规定和租期满后第30日该货物使用的计征税率审定完税价格
除征收税款外 还应自租期满后30日起至纳税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征收应缴税款的0.05%的滞纳金

滞纳天数:[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 期满日遇节假日 则顺延至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滞纳金50RMB起征 不足的免征

关税滞纳金额 = 滞纳关税额 × 0.05% × 滞纳天数
环节税滞纳金额 = 环节滞纳税额 × 0.05% × 滞纳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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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进口环节税

29 10 月, 2008

进口关税

从价税 = 完税价格 × 从价税率

从量税 = 货物数量 × 单位税额 (冻鸡 石油原油 啤酒 胶卷 征从量税

复合税 = 完税价格 × 从价税率 + 货物数量 × 单位税额 (录像机 放像机 摄像机 非家用型摄录一体机 部分数字照相机 征复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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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概述

29 10 月, 2008

直接代理委托人的名义 间接代理报关企业自身的名义

进出境物品·红绿·通道
绿:合理数量不超免税限额 红:绿以外的物品

除海关外 公安 工商 税务 烟草专卖 也有缉私权利

海关法>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海关检查运输工具不受区域限制 人身体应在监管区域内检查走私运输工具在区域内检查 超出范围须经关长批准

货物3个月未报or声明放弃 由海关提取变卖

纳税人意欲转移藏匿货物的 海关责令其提供担保 经关长批准可采取以下措施:
1.通知银行暂停支付纳税存款 2.扣留税款等值货物或财产

进出口收发货人只能为本单位报关 须经外贸主管部门备案 可直接向海关办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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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裁定

28 10 月, 2008

海关行政裁定:指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海关行政裁定主要适用于以下事务:商品归类 原产地确定 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只能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申请行政裁定)

申请人一般在货物拟进出口的3个月前向总署或直属海关提交申请 一份申请对应一项海关事务

裁定申请书内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裁定的事项 裁定货物的具体情况 预计进出口日期及口岸

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足以说明申请事项的资料(合同 图片 说明书等)
申请书所附文件如为外文 应提供外文原件及中文译文
申请书应盖章 附件盖骑缝章
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提供样品

直属海关收到申请书后初审符合规定的申请 应在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总署

申请资料不符规定 海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 逾期不补正 视为撤回申请

海关总署应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不受理情形:超出行政裁定范围 申请人不具备资格 申请不符合规定 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 海关就同一事项作出有效的行政裁定或有其他明确规定的

海关行政裁定的审查机构应为总署或其授权的机构

海关在受理后 作出裁定前 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样品 申请人可以在海关作出裁定前书面申明撤回申请

裁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60日内作出

撤销原裁定的情形:
□原行政裁定错误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准确或全面 造成原裁定需要撤销的
□其他

海关撤销裁定应书面通知原申请人 并对外公告

经总署撤销的裁定对已发生的进出口活动无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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